(2015)茌民一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658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郑孟春,茌平正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双方已经人劝解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李本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常艳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