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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06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桂与北京一鸣同福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北京一鸣同福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06610号原告张桂,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被告北京一鸣同福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平镇新新公寓二区商业楼14号。法定代表人丁一,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与被告北京一鸣同福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百零二元,由原告张桂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越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筠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