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执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倪恩华与初玉明、张洪权、谢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恩华,初玉明张洪权谢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00284号申请执行人:倪恩华被执行人:初玉明张洪权谢长春申请执行人倪恩华诉被执行人初玉明张洪权谢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镇民二初字第12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镇民二初字第124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李万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