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许国彬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国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宝刑初字第20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国彬,农民。2011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2月20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被执行逮捕,2015年3月30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宝检公诉刑诉(2015)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国彬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陶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国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8日下午,被告人许国彬在宝坻区钰华街道郝庄新村任××的租住地内,盗窃任×ד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500元。2014年5月8日下午,被告人许国彬在宝坻区钰华街道吴家塘村周××的租住地内,盗窃周×ד神州”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被盗物品无法估价。2014年7月24日下午,被告人许国彬在宝坻区钰华街道郝庄村,盗窃牛××咖啡色“跑狼”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100元。2014年10月3日20时许,被告人许国彬在宝坻区宝平街道田场村,盗窃张×ד可爱鸟”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100元。被告人许国彬将盗窃所得赃物变卖,变卖款项全部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材料,被害人任××、周××、牛××、张××的陈述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拍照,被告人许国彬对作案现场及销赃地点的辨认笔录,天津市宝坻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本院(2015)宝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国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许国彬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许国彬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坦白表现,属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许国彬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有漏罪,依法应将原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与本案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对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国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本院(2015)宝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的刑罚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许国彬退赔被害人任××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退赔被害人牛××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元,退赔被害人张××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朝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曾庆颖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