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穴执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程祖明与钟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261号申请执行人:程祖明,中国银行黄冈分行职工。被执行人:钟艳红,务工。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欠款义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钟艳红银行存款27.3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毕万成执行员  陆大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查志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