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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水民一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水民一初字第673号原告潘某。委托代理人莫伟贤,融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原告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潘某于2015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罗安长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少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