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水民一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水民一初字第673号原告潘某。委托代理人莫伟贤,融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原告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潘某于2015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罗安长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少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