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一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郭秀丽与刘红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秀丽,刘红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孟民一初字第00165号原告郭秀丽,女,汉族,1971年5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谢继源,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红军,男,汉族,1970年10月23日出生。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诉讼代表人郑向阳,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波,公司员工。原告郭秀丽诉被告刘红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的代理人刘波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郭秀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秀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元,由原告郭秀丽承担。审判员 霍艳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林明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