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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一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资永琼与吴小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133号原告:资某某,女,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吴某某,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资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培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陆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