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一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资永琼与吴小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133号原告:资某某,女,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吴某某,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资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培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陆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