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通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代世君与赵胜利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世君,赵胜利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通民初字第439号原告:代世君,男,汉族,1976年5月25日出生。被告:赵胜利,男,汉族,1975年8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代世君与被告赵胜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世君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世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世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1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代世君负担。审判员 姚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辛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