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忠法民初字第0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何云与宦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云,宦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1286号原告何云,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万州区。被告宦云,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云诉被告宦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云撤回对被告宦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石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