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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行审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驿城区环境保护局、驻马店市驿城区环境保护局就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新民某某养殖场拒不履行驿环罚决字第(2014)第12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事等与驻马店市驿城区新民某某养殖场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驻马店市驿城区环境保护局,驻马店市驿城区环境保护局就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新民某某养殖场拒不履行驿环罚决字第(2014)第12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事,驻马店市驿城区新民某某养殖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驿行审字第71号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李波,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田东、董健,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新民某某养殖场。法定代表人李新民某某。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环境保护局就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新民某某养殖场拒不履行驿环罚决字第(2014)第12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事,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院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同年5月6日,申请人以对该养殖场正在实施拆迁、协调处理处罚事项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审查申请。本院认为,在审查期间,申请人主动申请撤回《强制执行审查申请书》,该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环境保护局就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新民某某养殖场作出的驿环罚决字第(2014)第12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赵华云审判员 :杨顺风审判员 : 廖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 孙 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