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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执恢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石占东与李建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占东,李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恢字第2号申请人石占东,男,汉族,住所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被执行人李建军,又名李学军,男,汉族,住所地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二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在被执行人李建军名下有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建军所有的车牌号为蒙HDD0**号轿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聂 彦执行员 高秀珍执行员 莘富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塔林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