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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初字第2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世萍与宁夏启元医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萍,宁夏启元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2072号原告王世萍,女,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宁夏永宁县人,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黄永贵,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宁夏永宁县人,公务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启元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满辉,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学义,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丽芳,女,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交河县人,公司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萍与被告宁夏启元医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世萍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夏启元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世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世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世萍负担。审 判 长  周文静人民陪审员  卓士升人民陪审员  汪淑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苏海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