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瓦民初字第3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思明与刘富春、高文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思明,刘富春,高文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瓦民初字第3092号原告:王思明,男。委托代理人:赵连军,辽宁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富春,男。被告:高文英,男。本院于2014年5月8日受理了原告王思明与被告刘富春、高文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思明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思明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宵天人民陪审员 吕连英人民陪审员 王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俊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