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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头执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郭建新与新疆鑫胜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新,新疆鑫胜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头执字第315号申请执行人:郭建新,男,196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新疆鑫胜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庆湖路285号。法定代表人:徐胜禄,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头民一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建新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鑫胜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4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鑫胜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阿布都克依木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马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