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65-1774、1776-1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联达金属表带(深圳)有限公司与卢校弟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启力,周海玲,杨永松,廖茂达,陈桂兰,刘凤阳,卢校弟,曾立生,陈永安,彭国英,陈永旺,陈佑朝,陈世政,刘水华,刘锦华,叶碧香,叶秀珍,欧丽,李意,黄贵珠,钟程亮,罗晓移,江英,刘秀青,张清华,蔡静,李义军,温安城,何朝芳,联达金属表带(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专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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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753-1761、1765-1774、1776-17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启力,男。(1753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海玲,女。(1754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永松,男。(1755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廖茂达,男。(1756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桂兰,女。(1757���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凤阳,男。(1758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校弟,男。(1759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立生,男。(1760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永安,男。(1761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国英,女。(1765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永旺,男。(1766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佑朝,男。(1767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世政,男。(1768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水华,男。(1769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锦华,男。(1770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碧香,女。(1771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秀珍,女。(1772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欧丽,女。(1773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意,男。(1774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贵珠,女。(1776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钟程亮,男。(1777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晓移,女。(1778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英,女。(1779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秀青,女。(1780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清华,男。(1781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蔡静,女。(1782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义军,男。(1783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安城,男。(1784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朝芳,男。(1785号案)上述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胡子良,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谢华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联达金属表带(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倩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展涛,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专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建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泽民,男。上诉人何启力等29名员工因与被上诉人联达金属表带(深圳)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深圳市专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29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鹏民初字第137-139、140、142-146、150-159、161-166、169、185-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何启力等29名员工又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启力等29名员工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启力等29名员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另行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华审判员 彭 建 钦审判员 邢 蓓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慧贞(兼)书记员 叶云 ( 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