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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千执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山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与宝鸡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宝鸡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千执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高新大道20号山水苑小区负责人麻存岐,经理。委托代理人麻涛,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春,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宝鸡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创业路*号院*号楼*层*号。法定代表人谢作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闫乐仁,该公司员工。山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申请执行宝鸡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千民初字第003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定:由被执行人宝鸡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工程款536842.74元,利息129259.03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2年5月18日起计算至2014年7月31日),并承担从2014年8月1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清结,承担案件受理费9860元。因被执行人宝鸡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书限定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宝鸡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令其履行给付义务。2015年2月11日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宝鸡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工程款及利息649860元(含案件受理费9860元),剩余应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后被执行人宝鸡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全额领取,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2014)千民初字第00322号民事判书的执行。案件执行费9160元,由被执行人宝鸡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红芳执行员  时彦昌执行员  王文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维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