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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孙亚华与徐成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亚华,徐成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262号申请人孙亚华,女,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徐成哲,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住赤峰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申请人孙亚华与被申请人徐成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孙亚华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成哲名下的位于赤峰市房屋予以查封。保全金额6万元。申请人孙亚华以其自有的蒙D****6号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亚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徐成哲名下的位于赤峰市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二、对申请人孙亚华名下的蒙D****6号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侯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