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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民二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二初字第00451号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代码:15374473-X。法定代表人:萨贤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晏维和,该公司不良资产管理部主任。被告:李郎,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本院受理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 卫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胡晓云附件:本裁定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