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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高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与常秋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常秋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高民初字第7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中段。负责人俞海雷,经理。委托代理人郝晓静,女,1986年11月17日出生。被告常秋连,女,1969年10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诉被告常秋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立铭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胡小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