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杨利成与朱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利成,朱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001号原告:杨利成,职工。委托代理人:陈明桥,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从军,职工。原告杨利成诉被告朱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利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利成在本院宣告判决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利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杨利成负担。审判员 钟如昀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丹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