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平与被上诉人吉林市永健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平,吉林市永健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平,女,1980年11月23日生,汉族,驻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刘东波,吉林市昌邑区千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市永健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伟,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平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石 刚代理审判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刘欣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思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