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执一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李婕与山东三庆置业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婕,山东三庆置业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一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李婕。被执行人山东三庆置业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威仲字第4009号裁决书,于2015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山东三庆置业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三庆置业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银行存款4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波审 判 员 张云梅代理审判员 付 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姜雅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