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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周海花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71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女,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0月25日被羁押,2014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5)9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汶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从2014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周某先后7次通过应聘网吧收银员的方式分别盗窃7家网吧的财物:1、2014年2月8日,被告人周某冒名林某到宝安区大浪街道爱尚网吧应聘收银员的工作,2月10日23时许,周某趁无人防备之机,直接打开收银台抽屉,盗窃人民币约6000元,又盗窃腾讯Q币4790个(价值人民币4502元)。2、2014年2月13日,被告人周某冒名林家洁到龙华街道伍屋村巨人网吧应聘收银员的工作,2月16日23时许,周某趁无人防备之机,直接打开收银台抽屉,盗窃人民币约5000元,又以QQ充值的方式盗窃游戏点卡2700元。3、2014年4月份,被告人周某到坂田街道天宇网吧应聘收银员的工作,不久,周某趁无人防备之机,直接打开收银台抽屉,盗窃人民币约18000元,又盗窃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腾讯Q币。4、2014年9月13日,被告人周某到观澜街道大水坑村科发网吧应聘收银员的工作,9月16日21时许,周某趁无人防备之机,直接打开收银台抽屉,盗窃人民币约3000元,又盗窃游戏充值平台价值人民币7000余元的游戏币。5、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周某冒名李静到民治街道民康路口天下客网吧应聘收银员的工作,9月21日14时许,周某趁无人防备之机,直接打开收银台抽屉,盗窃人民币约5500元,又以QQ充值的方式盗窃游戏点卡500元。6、2014年9月28日,被告人周某冒名李静到龙华汽车站附近闯天下网吧应聘收银员的工作,10月1日14时许,周某趁无人防备之机,直接打开收银台抽屉,盗窃人民币约6000元,又以QQ充值的方式盗窃游戏充值账户人民币1200元。2014年10月25日晚上,被告人周某到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大道海洋舰网吧应聘收银员工作,因该网吧经营者事先在同行QQ群内获知被告人的信息,遂通知被害人之一易某前往辨认。民警接到被害人的报案后,前往坂田街道五和大道海洋舰网吧将被告人周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周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16年10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周某退赔被害单位宝安区大浪街道爱尚网吧人民币10502元、龙华街道伍屋村巨人网吧人民币7700元、坂田街道天宇网吧人民币22000元、观澜街道大水坑村科发网吧人民币10000元、民治街道民康路口天下客网吧人民币6000元、龙华汽车站附近闯天下网吧人民币7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黄  耀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任    瑛书记员 谢净愚(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