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冯海东诉被告王艳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969号原告冯某某,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辽中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1974年4月4日出生,系辽中县辽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路 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玥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