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新民初字第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严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皋新民初字第0256号原告严某某。委托代理人储呈红、袁九飞,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某某。原告严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学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九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某某诉称,1962年元月,原、被告在滨海工作时相识,后登记结婚,同年6月生长女王纯,1968年7月生次女王丽华,1973年12月生儿子王伟。婚后原、被告因性格差异,从结婚之初,双方感情就不睦,为了三个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一直克制忍让,并想尽办法共同从滨海调回如皋工作。几十年的夫妻共同生活中,原告对被告以礼相待,被告一直视原告为眼中钉、肉中刺,经济常诅咒原告,自1980年原、被告夫妻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尽夫妻义务。被告生病住院期间拒绝原告及女儿服侍、探望。近期原告收拾房间时,发现被告偷偷服用强效性药,经原告造成极大的伤害,被告良知泯灭及责任心严重缺失,原告对被告深恶痛绝,为解除死亡的婚姻,请求法院准许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如皋市如城镇公园巷16号平房四间、如皋市如城镇健康西村501号206室住房一套、共同债权人民币35万元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某书面答辩称,原、被告于1959年5月相识相恋两年多,系自由恋爱。婚后五十多年一直互相尊重,相亲相爱,互扶互帮,特别是1996年被告退休以来的近二十年中,被告承担所有家务劳动。被告虽然疾病缠身,原告生病后,被告对其无微不至的关怀照顾,帮助洗澡、倒尿桶、端茶送水、搀扶锻炼,鼓励到大城市医院治疗。家中所有财产、证件均由原告保管,夫妻双方感情深厚,有良好的婚姻基础。1980年调回如皋之后,全家五口人挤在不到20平方米的房屋里,根本不具备分床的条件。1996年房改后,才基本具备分床的条件。1998年原告牛皮癣病情加重,被告也严重失眠,稍有动静,双方都难以入眠。原告主动提出分床睡觉,也仅是晚上分床,早更天同床。1998年以来原告主动为被告购买治疗前列腺炎和阳痿方面的药物,此药是道教秘方,有治疗前列腺炎和阳痿的作用,原告说被告服用强烈性药并非事实。现原告要求离婚是受他人利用,目前被告患病严重,急需治疗、照料。为保护老人的幸福晚年生活,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62年原、被告在滨海工作时相识、结婚,同年6月生长女王纯,1968年7月生次女王丽华,1973年12月生一子王伟,均已成年。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度尚可,夫妻双方共同从滨海调回如皋工作,居住在如皋市如城镇公园巷16号26室平房内,目前均已退休。2015年2月26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同前所述。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在卷佐证。审理中,原告称自2015年春节之后,原告即独自离家,在宾馆居住。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离婚。本案中,原、被告系自主合法婚姻,婚后夫妻关系一度尚可。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原、被告均已年近八十岁,儿女业已成家有业。只要原、被告均能多做自我批评,互谅互让,珍惜原、被告五十多年的夫妻感情,夫妻和好,仍有可能。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严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审判员 张学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荣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