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浈法执字第2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最雄与被执行人黎清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最雄,沈标,黎清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浈法执字第288-1号申请执行人徐最雄,男,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委托代理人:吴静江,广东金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标,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被执行人黎清梅,女,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韶浈法民一初字第1030号民间借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沈标名下汽车(车牌:粤FMW1**、粤FK36**)、被执行人黎清梅名下汽车(车牌:粤FSL1**、粤FSR2**、粤FBY8**)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显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聂燕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