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徐贤荣、李伶俐与李伶俐、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贤荣,李伶俐,王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162号原告徐贤荣。委托代理人杨霄,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伶俐。被告王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贤荣与被告李伶俐、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贤荣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贤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徐贤荣负担。审 判 长 刘 敏审 判 员 胡 肸人民陪审员 杨白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国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