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朱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于某甲与孙某、于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甲,孙某,于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民初字第187号原告于某甲。委托代理人徐清田。被告孙某。被告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甲与被告孙某、于某乙其他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于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海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少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