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民一初字第03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权金玉、王家胜与兰国梁、兰国峰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金玉,王家胜,兰国梁,兰国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3543号原告:权金玉,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王家胜,住址同上。被告:兰国梁,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兰国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权金玉、王家胜诉被告兰国梁、兰国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两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权金玉、王家胜撤回对被告兰国梁、兰国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权金玉、王家胜负担。审 判 长 吴安清人民陪审员 崔思平人民陪审员 刘顺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汪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