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3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张松犯贪污、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372号罪犯张松,男,汉族,1964年10月28日出生,大学文化,安徽省淮北市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2012)濉刑初字第001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淮刑终字第001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至2018年8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张松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在安徽省青山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博文、李建红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杨大云、朱磊,罪犯张松、证人余孝锴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张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行政奖励二次,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张松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罪犯张松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安徽省青山监狱的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及罪犯张松的陈述等证据证实,罪犯张松入监后积极改造,获得二个行政奖励的事实。2、证人服刑罪犯余孝锴的证言证实,罪犯张松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2)濉刑初字第0018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罪犯张松已经退出全部赃款的事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松入监改造服刑已满二年以上,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获得行政奖励二次,退出全部赃款,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松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31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