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执民字第2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峰与夏思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峰,夏思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民字第258-1号申请执行人刘峰。被执行人夏思海。申请执行人刘峰与被执行人夏思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舟岱���确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夏思海因严重疾病尚在治疗期间,且名下除岱山港龙鱼庄有限公司35%股权外无其他财产,而该股权已设定质押,质押权人的债权尚未确认,故该股权暂无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予以延期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岱执民字第25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忆儿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董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