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侯昭霞与杨家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昭霞,杨家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侯昭霞,女。被执行人杨家旭,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民三民初字第14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侯昭霞于2014年12月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0.9万元,未执行标的为0.9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洪军代理审判员 夏迎海代理审判员 顾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晓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