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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虞民初字第00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李春岭与常熟市中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岭,常熟市中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虞民初字第00971号原告李春岭,委托代理人陈七香,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志强,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中医院,住所地常熟市黄河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剑峰,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戚威,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春岭诉被告常熟市中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李春岭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春岭负担。审 判 长  周 婷人民陪审员  金林恺人民陪审员  金嘉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方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