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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李某甲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尉刑初字第147号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9日被尉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30日被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诉刑诉(2015)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康建立、李秀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日,在尉氏县庄头乡计划生育指导站北李某甲家地里,被告人李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李某乙、李某丙、高某某、张某甲擅自采伐该处的80棵杨树。经鉴定,被采伐的80棵杨树立木蓄积量为11.3733立方米。2015年3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到尉氏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乙、李某丙、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立木蓄积鉴定意见书,尉氏县农林局出具的证明,无前科证明、投案自首证明及李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范开尉审 判 员  王培炎代理审判员  石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