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初字第00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鑫钜城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宝鸡恒兴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0816号原告宝鸡市鑫钜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台区代家湾材料厂。法定代表人王龙浩,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党稳信,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陕西宝鸡恒兴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县长青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冯立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童力强,该公司项目负责人。本院受理原告宝鸡市鑫钜城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宝鸡恒兴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为宝鸡市凤翔县,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宝鸡市凤翔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柳杨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