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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终字第00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申某甲、申某乙、申某丙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甲,申某甲,申某乙,申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终字第00704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某甲,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某甲,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某乙,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某丙,女。法定监护人张某甲,女。上诉人张某甲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郊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甲以服从原判为由,于2015年5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甲撤回上诉,三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上诉人张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景连法代理审判员  秦 坤代理审判员  张洪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贾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