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委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有怀与被执行人张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怀,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委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王有怀,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勇,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有怀与被执行人张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泾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勇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赔偿申请执行人王有怀医疗费、误工费等16113.7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3元的义务。被执行人张勇拒不履行其给付义务,执行员查询其银行存款,有可供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张勇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现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2014)泾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任志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