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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徐某与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806号原告徐某,女,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被告曹某甲,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原告徐某与被告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利琴独任审理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被告曹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肥西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婚生一女取名曹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了解不够,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参与赌博,对女儿的生活不管不问,没有承担起做父亲的责任。2012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原告外出务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2月12日,双方曾道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因对房产分割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未办成,故诉至本院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曹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用;3、夫妻共同财产位于肥西县金牛乡街道住宅一套产权归女儿曹某乙所有。被告曹某甲当庭答辩称:原告外出务工时间只有一年多,目前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在肥西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农历正月初六办理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曹某乙,现就读小学二年级。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结婚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附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登记领证结婚,婚姻关系合法。原、被告因家庭分工不同,一方外出务工而分居生活,不必然导致夫妻感情的破裂。夫妻感情的维系需要双方的共同经营,原、被告应积极通过沟通交流消除双方之间的隔阂,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缺乏证据支持,故对于原告徐某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曹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利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汪菡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