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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执字第002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薛连会与钟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连会,钟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266-1号申请执行人:薛连会,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执行人:钟标,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3)五民一初字第018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五河县支行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钟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五河县支行帐号为60×××37账户内的存款7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霄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姚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