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林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姜月娥诉齐广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月娥,齐广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林民初字第566号原告姜月娥,女,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告齐广孝,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原告姜月娥诉被告齐广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2日审查受理后,于2015年5月6日由本院审判员房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江春华、人民陪审员张子君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董琳担任法庭记录,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月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齐广孝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原告处借款60000元至今未还,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齐广孝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5日,原告齐广孝向原告借款60000元,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告姜月娥与被告齐广孝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齐广孝向原告姜月娥借款未还,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齐广孝偿还原告姜月娥借款6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齐广孝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原告姜月娥承担20元,被告齐广孝承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 房 军审 判 员 :江春华人民陪审员 :张子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 董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