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杨XX诉马X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XX,马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杨XX,女,195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马XX,男,195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2014)建民初字429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建民初字42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项红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丁项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