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叠执恢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桂林市金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韦代宗、陈兰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金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韦代宗,陈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叠执恢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金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周俊,总经理被执行人:韦代宗。被执行人:陈兰英。本院在执行桂林市金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韦代宗、陈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韦代宗、陈兰英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叠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胡 玮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文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