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孙安华与诸城市同兴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安华,诸城市同兴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民初字第293号原告孙安华。被告诸城市同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咸石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汪清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文海。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孙安华与被告诸城市同兴机械有限公司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洪芳审 判 员 于金强人民陪审员 周家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邬铭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