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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溪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易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溪民初字第181号原告杨某某,女,出生于1975年3月,汉族。被告易某某,男,出生于1973年1月,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易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某某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海文人民陪审员  袁 荣人民陪审员  李顺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国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