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溪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易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溪民初字第181号原告杨某某,女,出生于1975年3月,汉族。被告易某某,男,出生于1973年1月,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易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某某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海文人民陪审员 袁 荣人民陪审员 李顺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国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