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任小荣与唐春秋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小荣,唐春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127-2号申请执行人任小荣,女,生于1976年1月7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唐春秋,男,生于1968年8月30日,汉族,下岗工人。本院在执行任小荣与唐春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南民初字第00587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唐春秋应赔偿任小荣损失16182.6元。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唐春秋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任小荣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唐春秋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赔偿义务。后申请执行人任小荣与被执行人唐春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由申请执行人任小荣提供水电,被执行人唐春秋承担所有搭建材料,负责安全事项,对案件所争议的房屋在十日内进行修缮,完工后出具书面竣工合同;并保证房屋质量三年,在三年内如出现质量问题,按三年后的物价继续执行;2、申请执行人任小荣放弃要求被执行人唐春秋赔偿损失16182.6元的请求;3、被执行人唐春秋放弃追究与申请执行人任小荣打架的损失;4、案件受理费307元、本案执行申请费142元,由被执行人唐春秋交纳。现被执行人唐春秋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已实际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民初字第00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发瑞审 判 员 王 瑛代理审判员 郑 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庞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