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泰兴永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红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永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民初字第00487号原告泰兴永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中兴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邵勇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剑,泰兴市张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原告泰兴永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大物业公司)与被告赵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红星适用简易程序之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大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永大物业公司诉称,原被告系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被告住泰兴市永大逸景园2-206室,按约定被告每年应缴纳物业服务费550.03元,但3年来被告一直未缴。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650.09元、违约金602.28元,合计人民币2252.3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赵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23日,原告永大物业公司经泰兴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登记成立,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告是泰兴市济川街道永大逸景园2-206室的所有人,房屋面积为99.08平方米。2008年6月18日,泰兴市物价局对原告关于永大逸景园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作出批复,其中多层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为每月0.45元/平方米,小高层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为每月0.80元/平方米。被告入住时,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但原告事实上提供了大部分的物业服务一直至2014年9月30日。被告欠缴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1605.09元。原告经向被告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营业执照、被告提供的照片、商品房交接清单、催缴费用的函件等证据证明,故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应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法人,其虽未与被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被告作为业主事实上接受了原告的物业服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本院应予支持。但由于原告客观上未能全面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原告诉求的物业管理费应酌情减少,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减少的比例确定为30%。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因双方未有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泰兴永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1123.56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戴红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安 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