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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四法大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肇庆富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肖五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富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肖五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四法大民初字第120号原告肇庆富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肇庆市,法定代表人叶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伟峰,男。委托代理人邹恩强,男。被告肖五妹,女,汉族,住肇庆市大旺区。公民身份号码:×××3429。委托代理人罗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肇庆市大旺区。系被告肖五妹的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富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肖五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待核实情况后再处理为由,于2015年5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富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肇庆富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灼枢审 判 员  毛亚萍人民陪审员  李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梁始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