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速民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芮秀丽与黄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秀丽,黄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速民初字第00194号原告芮秀丽。委托代理人许云春、戴骉,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凯。本院在审理原告芮秀丽诉被告黄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芮秀丽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芮秀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立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费斯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