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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速民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芮秀丽与黄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秀丽,黄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速民初字第00194号原告芮秀丽。委托代理人许云春、戴骉,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凯。本院在审理原告芮秀丽诉被告黄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芮秀丽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芮秀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立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费斯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