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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建与安伟、李从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安伟,李从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806号原告李建。委托代理人庞吉俊。被告安伟。委托代理人陈荣广。被告李从俭。委托代理人安淑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与被告安伟、李从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桂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 迪—2— 关注微信公众号“”